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20号
当事人: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3P6P355
法定代表人:谢德俊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建业路1号之一(一址多照)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3月19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7月在鹤山市雅瑶镇建业路1号之12的厂房建成涂料制造项目,主要从事水性木器漆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4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中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谢德俊(法定代表人)、王绪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关于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原辅材料订购单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工业有机废水回收合同》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涂料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4年5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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