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23号
当事人: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3P6P355
法定代表人:谢德俊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建业路1号之一(一址多照)
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3月19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6月在鹤山市雅瑶镇建业路1号之12的厂房开始建设并于次月建成涂料制造项目,主要从事水性木器漆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4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中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50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谢德俊(法定代表人)、王绪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关于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原辅材料订购单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工业有机废水回收合同》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于2024年4月16日向我局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我局核查,你公司车间内生产设备已拆除,原辅材料已清空,落实了整改措施。你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刊登了《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江门日报A04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已落实整改并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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