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24号
当事人: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3P6P355
法定代表人:谢德俊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建业路1号之一(一址多照)
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3月19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7月在鹤山市雅瑶镇建业路1号之12的厂房建成涂料制造项目,主要从事水性木器漆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4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中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谢德俊(法定代表人)、王绪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关于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原辅材料订购单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工业有机废水回收合同》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4月16日向我局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我局核查,你公司车间内生产设备已拆除,原辅材料已清空,落实了整改措施。你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刊登了《鹤山迪斯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1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江门日报A04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已落实整改并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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