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26号
鹤山市雅瑶镇新辉灯饰照明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16900380G
经营者:饶美冬
营业场所:鹤山市雅瑶镇石湖石田村
鹤山市雅瑶镇新辉灯饰照明材料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4月22日分别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30号)规定:“清洗水收集处理后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监测项目:pH、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硫酸盐、总硬度、总碱度、溶解性总固体)。”但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厂检查中,发现你厂在废水处理设施回用池体底部设置有一排放管口,该排放管口连至外环境,管口前段有一控制阀门,阀门呈关闭状态,管口未排水。你厂存在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30号)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5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饶美冬(经营者)、储国新(直接负责主管人)、梅海(厂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鹤山市雅瑶镇新辉灯饰照明材料厂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厂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伍拾元(小写:26,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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