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解〔2024〕1号
当事人: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8273252B
法定代表人:梁超亮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江鹤环查扣〔2024〕1号)对你公司的生产设备(酸洗线电箱1个、酸洗线供水开关2个、回用水管通往车间厕所的管道阀门2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
目前查封期限已届满,根据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二十条第二项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24年5月2日起全部解除查封措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日
附:解除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规格或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 | 备注 |
1 | 酸洗线电箱 | 1 | |||
2 | 酸洗线供水开关 | 2 | |||
3 | 回用水管通往车间厕所的管道阀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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