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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28号 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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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28号

  当事人: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8273252B

  法定代表人:梁超亮

     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29日、3月1日、3月7日、3月19日、3月22日、3月29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你公司酸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后回用于酸洗和熔炉加料机冷却。我局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一册》(证书编号:91440784588273252B001W)第45页内容明确你公司酸洗废水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不外排。但2024年2月29日、3月1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灯饰玻璃制造,项目涉及玻璃酸洗工序,使用氢氟酸等原辅材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按规范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号〕、〔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6号〕结果显示,你公司生活污水规范化排污口、总排水口均检出氟化物。经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回用池处的第二级、第三级回用池内设置有通往车间厕所化粪池内的管道,第一级、第三级回用池设置有回用水泵和回用水管,回用水管有支管接到车间厕所的冲厕管道及冲厕水龙头处。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通过上述回用水泵和回用水管将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回用池的水引入你公司的车间厕所并进行冲厕,冲厕废水进入化粪池后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外排到厂外市政管道。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号〕、《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6号〕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梁超亮、苏宏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孟开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 副本 第一册》(证书编号:91440784588273252B001W)复印件(节选),购买氢氟酸、氟化氢铵等原辅材料的单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5月2日交来《守法承诺书》,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决定对你公司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1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守法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2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小写:29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