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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27号 鹤山市盈伟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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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F8M1X0

  法定代表人:麦伟平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大岗村委会过桥村大树叉A1座

  鹤山市盈伟贸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4月17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8日你公司委托刘齐明(废品收购人员)对你公司的过期饮料进行清理时,要求刘齐明现场将一批过期饮料(凉茶、牛奶)倒掉后再回收空瓶。刘齐明在得到你公司授意后,将涉案过期饮料倒在你公司西面墙体缺口处,并用水对地面进行冲洗,过期饮料、冲洗后的混合液体通过你公司西面墙体缺口流至外部水渠,再经外部水渠缺口及地埋管道流入你公司西面的河流,导致河流水呈轻微乳白色。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9号],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产品发货单据复印件、退货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1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5裁量标准、《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