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25号
当事人:鹤山市百灵电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11855881
法定代表人:龚锦棠
住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三区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日、4月8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鹤环备(报告)第38号〕的要求,你公司 “项目浸漆及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箱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2024年4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漆车间有1名员工正在喷漆,车间门没有关闭,配套设置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风机未启动,水喷淋塔水泵没有运行。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含胡海、谭杏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鹤环备(报告)第38号〕照片,《鹤山市百灵电机有限公司年产15万套定子、转子建设项目排污现状评估报告》(节选)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整改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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