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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2号 代棉波(鹤山市恒润达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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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2号

  当事人:代棉波(鹤山市恒润达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镇赤坎工业区竹子坑

  代棉波(鹤山市恒润达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4日、3月22日,我局对鹤山市恒润达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于2012年10月在鹤山市沙坪镇赤坎工业区竹子坑建成金属家具制造项目,主要从事铝制金属家具椅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金属家具制造 213* ”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及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代棉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鹤山市恒润达家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复印件,水电费单据复印件,原辅材料采购单据复印件,发货单据复印件,《除油剂使用说明》复印件,《彩磷剂使用说明》复印件,《物资安全资料书》复印件等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向你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21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喷粉、表面处理工序)已拆除、原辅材料已清空。你于2024年5月28日向我局寄来《听证申请书》,因已过法定期限,我局不予受理,对于《听证申请书》中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认为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该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该公司上述请求。该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江门日报A03版面》刊登了《鹤山市恒润达家具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21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听证申请书》,《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日报A03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结合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拆除主要生产设备,落实整改,并完成了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