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3号
当事人:鹤山市和裕达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CRQ44P
法定代表人:贺新开
住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六区9号之一A座
鹤山市和裕达电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4月8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8年3月在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六区9号之一A座建成电机制造项目,主要从事电机的制造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7项“电机制造 381”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贺新开(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部分原辅材料采购单复印件,部分产品出货单复印件,部分电费缴纳单据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部分原辅材料成分报告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向你公司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26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6月6日向我局交来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你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核查,你公司已拆除生产设备并清空厂房,落实了整改措施,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上述请求。你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在《江门日报A03版面》刊登了《鹤山市和裕达电器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26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日报A03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及“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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