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5号 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5号

  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6578826Q

  法定代表人:罗海秋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工业东区南坑永安路137号之一、之二、之三

  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5日、6月19日、7月7日、7月18日、2024年3月12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台中拉机槽内的呈白色的拉丝乳化液正通过管道流出至铜材车间东侧的管道接驳井处,管道接驳井旁约一米处设置有一沙井盖,沙井盖下为铜材车间东侧雨水渠,上述乳化液进入雨水渠后最终经你公司厂区南面的总排水口进入市政管道。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区南面的总排水口处取水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8号]显示:你公司厂区南面的总排水口外排的水污染物浓度总铜(26.5mg/L)、氨氮(128 mg/L)、化学需氧量(9.26×103 mg/L)、色度(2000倍)、石油类(193 mg/L)、悬浮物(300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6 mg/L)、总磷(4.52 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限值的52倍、11.8倍、101.89倍、49倍、37.6倍、49倍、3.12倍、8.04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0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8号)、《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9号)及采样检测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罗海秋、机电部经理翁师强、拉丝班长谭先才、行政部经理吴保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排水平面图》,《关于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年产铜杆2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22号),《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年产铜杆2000吨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向我局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4年7月15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核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公开道歉。你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刊登了《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1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江门日报A04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完成整改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285,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