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17号
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6578826Q
法定代表人:罗海秋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工业东区南坑永安路137号之一、之二、之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5日、6月19日、7月7日、7月18日、2024年3月12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台中拉机槽内的呈白色的拉丝乳化液正通过管道流出至铜材车间东侧的管道接驳井处,管道接驳井旁约一米处设置有一沙井盖,沙井盖下为铜材车间东侧雨水渠,上述乳化液进入雨水渠后最终经你公司厂区南面的总排水口进入市政管道。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区南面的总排水口处取水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8号]显示:你公司厂区南面的总排水口外排的水污染物浓度总铜(26.5mg/L)、氨氮(128 mg/L)、化学需氧量(9.26×103 mg/L)、色度(2000倍)、石油类(193 mg/L)、悬浮物(300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6 mg/L)、总磷(4.52 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限值的52倍、11.8倍、101.89倍、49倍、37.6倍、49倍、3.12倍、8.04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0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8号)、《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9号)及采样检测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罗海秋、机电部经理翁师强、拉丝班长谭先才、行政部经理吴保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排水平面图》,《关于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年产铜杆2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22号),《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年产铜杆2000吨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完成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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