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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6号 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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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6号

  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32355768

  法定代表人:黄兵

  住所:鹤山市沙坪街道办楼冲村委会蚬岗中社工业区

  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日、4月3日、4月23日、5月8日、5月9日、5月11日、6月12号、6月13号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056),你公司年产家具960套建设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024年4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西侧有一个黑色波纹管排水口正在外排废水,废水经草地顺地势流入河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西侧外黑色波纹管排水口的废水进行取水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10号]显示,黑色波纹管排水口的废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水污染物浓度分别为20.5mg/L、2.58×103 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限值的1.05倍、27.67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9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10号)及采样检测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排放标准的说明》,黄兵、杨汝博、王贵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厂房租赁合同书,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年产家具960套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部分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零散废水转移处理服务合同,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转移联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交来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2024年7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减罚申请。你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江门日报A05版面刊登了《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生态损害赔偿承诺书》,《江门日报A05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小写:13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