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34号
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32355768
法定代表人:黄兵
住所:鹤山市沙坪街道办楼冲村委会蚬岗中社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日、4月3日、4月23日、5月8日、5月9日、5月11日、6月12号、6月13号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056),你公司年产家具960套建设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024年4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西侧有一个黑色波纹管排水口正在外排废水,废水经草地顺地势流入河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西侧外黑色波纹管排水口的废水进行取水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10号]显示,黑色波纹管排水口的废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水污染物浓度分别为20.5mg/L、2.58×103 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限值的1.05倍、27.67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9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10号)及采样检测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排放标准的说明》,黄兵、杨汝博、王贵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厂房租赁合同书,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年产家具960套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部分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零散废水转移处理服务合同,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转移联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完成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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