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26号
当事人:江门市雄腾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53GB35K
法定代表人:张洁琼
住所: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翔中路32号自编6#2座2层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3月27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6月开始在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翔中路32号自编6#2座2层厂房建设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项目,同年12月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式生产,从事碳纤维制品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0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中的“其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张洁琼的身份证复印件、部分产品出货单复印件、部分电费缴纳单据复印件、环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项目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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