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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9号 方富森(是江门市雄腾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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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9号

  当事人:方富森(是江门市雄腾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工作单位地址: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翔中路32号自编6#2座2层厂房

  方富森(是江门市雄腾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0日、3月27日,我局对江门市雄腾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于2022年12月在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翔中路32号自编6#2座2层厂房建成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项目,从事碳纤维制品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0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中的“其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张洁琼的身份证复印件、部分产品出货单复印件、部分电费缴纳单据复印件、环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2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4年5月15日向我局交来《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但于2024年6月18日明确放弃听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在听证申请书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2024年7月11日,你向我局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核查,该公司已于2024年7月12日取得《关于江门市雄腾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碳纤维汽车装饰、配件2.4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4〕83号)并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0784MA553GB35K001X),且落实了停产整改措施,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同意你登报道歉的申请。你于2024年7月19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刊登了《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2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4〕2号)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撤销听证申请书》,《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关于江门市雄腾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碳纤维汽车装饰、配件2.4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4〕83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0784MA553GB35K001X),《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江门日报A04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该公司已落实整改且你已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