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40号
江门宜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UD639D
法定代表人:莫伟强
住所:鹤山市沙坪东升村176号(一址多照)
江门宜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位于鹤山市鹤城镇马山村的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了检查,并于2024年6月3日、6月18日、7月5日、7月9日、7月14日分别对你公司、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签订了《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及渗滤液委托处理合同》,合同规定由你公司负责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位于鹤山市鹤城镇马山村的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及沼气处理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更换等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完成相关环保业务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危废管理、排污在线监测等,对相关环保业务负责,并承担相关环保手续办理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你公司在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原《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2440784699751595H001W,有效期2020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在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你公司继续运行鹤山市桃源镇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对外排放包括氨氮、总氮、总磷、总砷在内的多种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若干,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页截图;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提供的张某某和施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及渗滤液委托处理合同》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共3份)、施英强的授权委托书;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莫伟强和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的授权委托书、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日记表复印件(共19页)、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我局核查,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已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工作,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公开道歉。你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刊登了《江门宜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4年05月30日至2029年05月29日止),《江门日报A04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5.2 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并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肆佰元整(小写:323,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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