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41号 鹤山市东海塑料色母有限公司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41号

  鹤山市东海塑料色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6532169Q

  法定代表人:李宝全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委会邱杨叶村(元岭山)

  鹤山市东海塑料色母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0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24日、6月19日、7月11日、7月16日、7月30日、8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0日、4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将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色粉末(部分用吨袋或者编织包装袋装着但没有完全密封、部分没有包装)、塑料色母次品料(袋装)、废包装袋等固体废物分别倾倒、填埋于你公司厂区内原材料堆放区南侧空地、生产车间旁山林地两处均无硬底化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造成白色粉末扬散至附近土地及土坑内。2024年4月12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采样鉴别废物危险特性。根据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40423-GFYJ240529-01)的结论显示上述固体废物不具有所测指标超标的危险特性。经我局调查,上述固体废物是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碳酸钙粉、塑料色母次品料、废包装袋,属于SW59其他工业固体废物。事后你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总重量为59.9吨)委托云浮海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17371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7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40423-GFYJ240529-01)、《鹤山市东海塑料色母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清挖基坑现状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M20240464-QYPG240619-01),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书(共2份),过磅单照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协议,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协议,一般固废转移联单(共2份),处置转账记录及费用发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交来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鉴于你公司在事发后已委托云浮海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固废进行处置,目前已完成整改。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公开道歉的申请。你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刊登了《鹤山市东海塑料色母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5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日报A04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7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小写:109,37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