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37号
鹤山市东海塑料色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6532169Q
法定代表人:李宝全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委会邱杨叶村(元岭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0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24日、6月19日、7月11日、7月16日、7月30日、8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0日、4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将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色粉末(部分用吨袋或者编织包装袋装着但没有完全密封、部分没有包装)、塑料色母次品料(袋装)、废包装袋等固体废物分别倾倒、填埋于你公司厂区内原材料堆放区南侧空地、生产车间旁山林地两处均无硬底化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造成白色粉末扬散至附近土地及土坑内。2024年4月12日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采样鉴别废物危险特性。根据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40423-GFYJ240529-01)的结论显示上述固体废物不具有所测指标超标的危险特性。经我局调查,上述固体废物是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碳酸钙粉、塑料色母次品料、废包装袋,属于SW59其他工业固体废物。事后你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总重量为59.9吨)委托云浮海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17371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7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40423-GFYJ240529-01)、《鹤山市东海塑料色母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清挖基坑现状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M20240464-QYPG240619-01),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书(共2份),过磅单照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协议,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协议,一般固废转移联单(共2份),处置转账记录及费用发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完成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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