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42号
当事人一:黄念慈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委会骆屋村
当事人二:余小忠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委会骆屋村
黄念慈、余小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合伙经营的鹤山市鹤城镇丽业农场(下称“丽业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对丽业农场进行调查,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当事人一与丽业农场原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丽业农场300多亩场地(含猪舍、污水治理设施、鱼塘等),与当事人二合伙从事生猪养殖。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关于鹤山市鹤城镇丽业农场年存栏800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2〕12号)明确要求丽业农场“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猪只的粪便尿水及猪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废水,须按《报告书》提出的建议,采用干清粪工艺,完善废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多余沼液经进一步处理后达到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珠三角标准值’后方可排入鱼塘……全部废水不外排”。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关于鹤山市鹤城镇丽业农场年存栏8000头生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7〕42号)中也确认丽业农场“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固液分离+沉淀酸化处理+沉淀处理+A/O处理工艺+沉淀处理+氧化塘(水生植物吸收)+鱼塘养殖’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不向外界水体排放” 。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丽业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们经营的丽业农场正在养殖生猪,A51猪舍的清栏污水收集至一个二级水泥沉池沉淀粪污,该二级水泥沉池内已积满粪污,清栏污水已溢出池外,从第二级沉池外的一个PVC管排入一条排水明渠后再通过一条地埋渠道排入粪污收集塘(“保11”猪舍西南侧、“保12”猪舍西北侧、“14”猪舍南侧的14号鱼塘,塘内收集有污水,水体浑浊且表面漂浮有粪污,性状与上述清栏污水一致),上述粪污收集塘东南角设置有一个溢流口,塘内污水经溢流口流入一条约10米的地埋渠后流经一处观察井[现场编号“1号观察井”,目测井内水体浑浊,颜色呈灰黑,水面悬浮有大量白色泡沫,并有明显恶臭(氨气味)散发],然后经地埋渠流向南面。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1号观察井、1号塑料排水管排水口等进行采样监测(共4个点位)。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19号]结果显示,你们经营的丽业农场1号观察井排放污水的水污染物日均浓度为:化学需氧量217mg/L、氨氮85.9mg/L、总磷15.3mg/L、总氮125mg/L、悬浮物79mg/L。经我局调查,你们经营的丽业农场A51猪舍的部分清栏污水经过一个二级水泥沉池沉淀粪污处理后直接排入粪污收集塘(14号鱼塘),再经粪污收集塘(14号鱼塘)东南角的溢流口外排至外环境,你们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4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19号]及相关记录表,经当事人及丽业农场原经营者等确认的污水排向图,《关于鹤山市鹤城镇丽业农场年存栏800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2〕12号)复印件,《关于鹤山市鹤城镇丽业农场年存栏8000头生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7〕42号)复印件,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当事人二提供的《租赁合同》(含附件)复印件、《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苗采购微信转账记录,《鹤山市鹤城镇丽业农场现状说明》,《情况说明》,《委托书》,丽业农场原经营者提供的部分微信聊天截图、丽业农场地形图及总排水排污管道图等证据为凭。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0号),告知你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27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们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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