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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40号 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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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40号

  当事人: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4740677T

  法定代表人:罗伯松

  住所: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汇源水口工业区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7月26日、8月16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投资15万元在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汇源水口工业区陆续新增衣车、弯管机、焊接机、空压机、海绵粘贴喷枪等生产设备,对原“年产办公椅1万张”项目的产能进行扩建,你公司办公椅的生产加工项目2023年全年生产大约50000张办公椅,比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编号:鹤环备第630号)中你公司建设项目“年产办公椅1万张项目”的产能多大约4万张办公椅;并于2022年11月新增建设利用再生塑料粒生产办公椅塑料配件项目,同月完成建设和投入正式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你公司办公椅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金属家具制造 213* ”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新增建设利用再生塑料粒生产办公椅塑料配件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 292”中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上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建设单位: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复印件及你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检查在场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630号)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文号 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192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登记编号:91440784584740677T001Z),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部分电费单据复印件,部分原辅材料购买单据复印件,部分送货单据复印件,《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关于办公椅的生产加工项目部分新增设备的投资额度说明函》,《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办公椅的生产加工项目的原辅材料用量、主要生产设备及产能说明函》,《关于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关于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办公椅的生产加工项目重大变动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4年9月2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