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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45号 罗勇志(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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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45号

  当事人:罗勇志(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工作单位地址: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汇源水口工业区

  罗勇志(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1日、7月26日、8月16日,我局对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于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投资15万元在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汇源水口工业区陆续新增衣车、弯管机、焊接机、空压机、海绵粘贴喷枪等生产设备,对原“年产办公椅1万张”项目的产能进行扩建,该公司办公椅的生产加工项目2023年全年生产大约50000张办公椅,比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编号:鹤环备第630号)中该公司建设项目“年产办公椅1万张项目”的产能多大约4万张办公椅;并于2022年11月新增建设利用再生塑料粒生产办公椅塑料配件项目,同月完成建设和投入正式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该公司办公椅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金属家具制造 213* ”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该公司新增建设利用再生塑料粒生产办公椅塑料配件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 292”中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上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建设单位: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复印件及该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检查在场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630号)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文号 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192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登记编号:91440784584740677T001Z),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部分电费单据复印件,部分原辅材料购买单据复印件,部分送货单据复印件,《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关于办公椅的生产加工项目部分新增设备的投资额度说明函》,《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办公椅的生产加工项目的原辅材料用量、主要生产设备及产能说明函》,《关于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关于鹤山市卓品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办公椅的生产加工项目重大变动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39号),《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小写: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