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2024〕3号
当事人: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67WJ9E
法定代表人:夏锡明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工业西区菱王电梯对面
2024年6月24日、7月18日、7月30日、8月16日、8月30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核发的《关于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14号)中明确要求“搅拌机和生产区地面清洗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循环水池。搅拌车产生的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后,废水排入循环水池。循环水池的废水回用于搅拌车、搅拌机和生产区地面清洗以及混凝土生产,不外排”;你公司的《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也明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搅拌车清洗及混凝土配料等生产用水”。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出口西南侧有一个池体积约为“长3米×宽2米×高1.5米”的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正在建设中,池体尚未灌注水泥,且未采取硬底化、覆膜等防渗、防漏措施),你公司砂石分离区部分生产废水以及厂区地面清洗废水流入上述废水收集池;同时你公司厂区西南侧挡土坝外墙有多个渗漏点(最近一个渗漏点位于上述废水收集池南面下方约0.5米,最远一个渗漏点距离上述废水收集池约10米)均有水体渗出并流出外环境(乡道)。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上述废水收集池的废水以及厂区西南侧挡土坝的一个渗漏点(距离上述废水收集池约8米)外渗的水分别进行采样监测。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3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上述废水收集池的废水的pH值为12.0、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4mg/L、氨氮浓度为0.750mg/L、总磷浓度为0.02mg/L,厂区西南侧挡土坝的一个渗漏点(距离上述废水收集池约8米)外渗的水的pH值为11.9、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mg/L、氨氮浓度为0.825mg/L、总磷浓度为0.01mg/L。经调查,你公司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间2024年6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9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32号〕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14号)复印件、《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富天污水池清理记录表》复印件(共3页)、授权委托书(共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公司如果完成整改,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混凝土生产线电源开关 | 1 | NMI-630S/3300 |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内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