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48号
当事人: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67WJ9E
法定代表人:夏锡明
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4日、7月18日、7月30日、8月16日、8月30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核发的《关于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14号)中明确要求“搅拌机和生产区地面清洗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循环水池。搅拌车产生的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后,废水排入循环水池。循环水池的废水回用于搅拌车、搅拌机和生产区地面清洗以及混凝土生产,不外排”;你公司的《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也明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搅拌车清洗及混凝土配料等生产用水”。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出口西南侧有一个池体积约为“长3米×宽2米×高1.5米”的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正在建设中,池体尚未灌注水泥,且未采取硬底化、覆膜等防渗、防漏措施),你公司砂石分离区部分生产废水以及厂区地面清洗废水流入上述废水收集池;同时你公司厂区西南侧挡土坝外墙有多个渗漏点(最近一个渗漏点位于上述废水收集池南面下方约0.5米,最远一个渗漏点距离上述废水收集池约10米)均有水体渗出并流出外环境(乡道)。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上述废水收集池的废水以及厂区西南侧挡土坝的一个渗漏点(距离上述废水收集池约8米)外渗的水分别进行采样监测。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3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上述废水收集池的废水的pH值为12.0、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4mg/L、氨氮浓度为0.750mg/L、总磷浓度为0.02mg/L,厂区西南侧挡土坝的一个渗漏点(距离上述废水收集池约8米)外渗的水的pH值为11.9、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mg/L、氨氮浓度为0.825mg/L、总磷浓度为0.01mg/L。经调查,你公司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间2024年6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9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32号〕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14号)复印件、《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土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富天污水池清理记录表》复印件(共3页)、授权委托书(共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交来《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4〕4号),告知你公司召开听证会的事宜。你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交来《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决定撤回前述听证申请。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撤回听证的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4〕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27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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