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解〔2024〕3号
当事人:江门市富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67WJ9E
法定代表人:夏锡明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江鹤环查扣〔2024〕3号)对你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混凝土生产线电源开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我局交来《环保解封申请书》一份,以已完成整改、从根本上解决了环保问题为由,申请提前解封。经我局核查,你公司涉案废水收集池已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没有生产废水排放,落实了整改。
根据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十八条“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24年10月23日起全部解除查封措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解除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规格或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 | 备注 |
1 | 混凝土生产线电源开关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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