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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49号 鹤山市狮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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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49号

  鹤山市狮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BLR969XB

  法定代表人:赵子熠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雅东路2号之四闽江纳米工业园区厂房三

  鹤山市狮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4年8月14日、10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鹤山市狮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注塑件400万套、喷油件300万套、组装件500万套建设项目)》节选内容可知:你公司年产注塑件400万套、喷油件300万套、组装件500万套建设项目所用的涂料为水性底面两用漆、水性光亮漆,均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低挥发性涂料限量值要求(水性涂料中VOCs含量的含量要求:工业防护涂料(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涂料(含零部件涂料):面漆)的VOCs含量限量值≤300g/L)。2024年8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注塑、涂装工序正在生产。我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公司涂装工序正在使用的部分涂料〔PHTAB-500559 黑色(E77)〕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No:SH2402199)和《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广质涂(2024)-SH2402199]结果显示,你公司使用的涂料为溶剂型涂料,所检涂料样品的VOC含量为898g/L,超过相关限值要求,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检测报告》(No:SH2402199),《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广质涂(2024)-SH2402199],检测记录复印件,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鹤山市狮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注塑件400万套、喷油件300万套、组装件50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3〕10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MABLR969XB001Y)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厂长、涂装车间主管、总经理助理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3份),《油漆进出库总账》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部分电费发票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4〕1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5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3.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