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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52号 鹤山市恒昇纸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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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52号

  当事人:鹤山市恒昇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042209185

  法定代表人:WANG JIAJU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陈山村民委员会龙门村393号之三

  鹤山市恒昇纸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经我局和公安部门多次对你公司及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以《关于鹤山市恒昇纸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纸包装制品35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2〕60号)同意你公司在原有纸包装制品1500吨项目基础上进行扩建,且原项目搬迁到鹤山市雅瑶镇陈山村民委员会龙门村393号之三,批复中明确:“项目印刷废水收集后作为工业零散废水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经调查,你公司工程部经理于2023年5月11日致电联系李某某,让李某某安排收运你公司贮存在储罐内的含油墨废水。2023年5月12日14时15分至14时55分,李某某安排谢某某驾驶湘AB1049车牌的槽罐车到你公司收运其中2个储罐的含油墨废水。谢某某收运你公司含油墨废水后于当晚23时30左右驾驶湘AB1049槽罐车停靠在我市碧桂大道与G325复线辅道交界红绿灯附近,将车内含油墨废水排入下水井中,上述废水经市政管道排入雅瑶镇大岗村张边大道旁的河涌。2023年5月13日,我局发现在鹤山市雅瑶镇百得山居私房菜馆入口旁一黑色波纹管道(雅瑶镇大岗村张边大道旁)有红褐色水体流出,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现场取水样监测,由该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8号、(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9号)显示,5月13日上午该处的水污染物浓度为(总铜:0.39mg/L、氨氮:122mg/L、化学需氧量:1.81×103mg/L、总磷:2.06mg/L),5月13日下午该处的水污染物浓度较上午明显下降。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你公司工程部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等人确认,你公司西侧的3个储罐中远离公司正门的2个储罐的废水与2023年5月12日谢某某前来收运的废水水质情况一致。我局现场检查时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储罐取水样监测,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0号)表明,你公司其中一个废水储罐内废水的水污染物浓度中的总铜、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色度分别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规定限值。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4份),企业监控视频,涉事路段监控视频,涉事司机指认视频,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8号)、(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9号)、(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0号),公安调查审讯资料一批,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关于鹤山市恒昇纸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纸包装制品35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2〕60号)复印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相关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零散工业废水处理服务合同》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零伍佰元整(小写:370,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