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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53号 黄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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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53号

  当事人:黄喜

  黄喜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0日至10月12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和对涉案人员、涉案单位广东金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9日,你先后两次驾驶一辆绿色重型货车(车牌:粤X32114)到广东金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运该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含该公司研发实验产生的小型样品、废包装瓶、废包装桶、冲洗设备产生的废渣、废薄膜等)倾倒至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委会大朗村李九坑弃土场东北面土坡,倾倒过程中部分涂料渗漏到土壤中、部分废渣扬散在土壤上。根据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40658-GFYJ240823-01)结果显示,上述固体废物属于《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中“SW16化工废物 非特定行业 废物代码:900-099-S16 其他化工废物。化工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目前你已将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退回至广东金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委托具备固体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对涉案固体废物(包括受污染土壤)共36.1吨进行合法处置。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40658-GFYJ240823-01),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你提供的《违法所得退还证明》;广东金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环评批复(共2份)复印件,项目竣工环保保护验收文件(共2份)复印件,《一般低值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转移服务协议》(协议第[202409-09-25]号)复印件,《一般工业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固废处置费用电子发票(共2份)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复核,认为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且我局在本案告知阶段已充分考虑你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的裁量,因此我局决定对你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你在陈述申辩提到愿意进行登报公开道歉,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送达了《关于准予公开道歉承诺的通知》同意你的登报道歉申请。截至目前,你仍未完成登报道歉。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关于准许公开道歉承诺的通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7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53,12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