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54号
当事人: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5163908W
法定代表人:詹国泽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2号D座
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隔油沉渣池和生产车间之间的水泥路面露天堆放33个铁桶。经调查,上述33个铁桶中部分装有含油污泥(废物代码900-210-08)、废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49-08)、砂轮废渣(废物代码900-041-49)等危险废物,部分铁桶沾有油污,属于废包装桶(废物代码900-041-49)。2024年9月14日,你公司已完成上述危险废物的清理工作,清理出危险废物分别为:含油污泥(0.12吨)、废矿物油(0.2吨)、砂轮废渣(0.22吨)、废包装桶(0.08吨),上述危险废物量合计0.62吨。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8份),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关于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式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72号)复印件、《关于同意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式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江鹤环验〔2020〕70号)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授权委托书(共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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