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48号
当事人:万顺智造(广东)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82566816D
法定代表人:傅伟立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05号B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至9月期间,经我局和公安部门多次对你公司及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泡水车间新增清洗黄铜铜脚的工序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部分直接经车间地面导流槽流入车间外西南面雨水渠,然后再由雨水渠内的沙井地漏缓慢渗透到雨水井内,汇集其它雨水后再经雨水井外排出市政管道并最终进入民族河。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你公司泡水车间外西南面雨水渠、泡水车间外西南面雨水井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3号])结果表明:你公司泡水车间外西南面雨水渠外排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铅、总铜、总锌等水污染物,且均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限值。经调查,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0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33号]),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公安调查审讯资料一批;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备案编号:鹤环备第10号),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93号),你公司相关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1日内改正完成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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