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 2 号
当事人: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5163908W
法定代表人:詹国泽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2号D座
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2月11日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给你公司的环评批复文件《关于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式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72号)明确要求“该项目不得有工业废水排放”;你公司提供的《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你公司“清洗废水经气浮+混凝反应+静置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或废乳化液、废淬火油、废液压油或废防锈油部分滴落至车间地面上。我局执法人员打开你公司生产车间北面的一个沙井盖观察,发现该沙井口可见地埋管道中有水正在从你公司生产车间方向流向生产车间北面一隔油沉渣池(露天水泥池,设有一个入水口和出水口),隔油沉渣池入水口处可见有乳白色水(水面有油污)流入,隔油沉渣池出水口处也有乳白色水流出至隔油沉渣池旁的雨水渠,你公司总排水口正在排水。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你公司上述隔油沉渣池出水口、你公司总排水口各取水样一份进行检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4年10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3号]结果显示,你公司隔油沉渣池出水口及总排水口均检出有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铜、总锌、总镉、总铬等污染物。经调查,你公司一期厂房员工在操作设备或者搬运工件时滴落的油污和员工用水冲洗上述滴落油污时的冲洗水经过车间的地漏进入车间地埋的排水管道再流入上述隔油沉渣池中,你公司日常会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上述隔油沉渣池捞油捞渣,池中废水因水位过高而通过出水口排出经你公司总排水口排入外环境。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2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3号](含原始采样记录)、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4份)、《关于我公司隔油沉渣池污水外排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式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72号)复印件、《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4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453,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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