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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2025〕1号 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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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2025〕1号

  当事人: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5163908W

  法定代表人:詹国泽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2号D座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2月11日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给你公司的环评批复文件《关于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式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72号)明确要求“该项目不得有工业废水排放”;你公司提供的《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你公司“清洗废水经气浮+混凝反应+静置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或废乳化液、废淬火油、废液压油或废防锈油部分滴落至车间地面上。我局执法人员打开你公司生产车间北面的一个沙井盖观察,发现该沙井口可见地埋管道中有水正在从你公司生产车间方向流向生产车间北面一隔油沉渣池(露天水泥池,设有一个入水口和出水口),隔油沉渣池入水口处可见有乳白色水(水面有油污)流入,隔油沉渣池出水口处也有乳白色水流出至隔油沉渣池旁的雨水渠,你公司总排水口正在排水。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你公司上述隔油沉渣池出水口、你公司总排水口各取水样一份进行检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4年10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3号]结果显示,你公司隔油沉渣池出水口及总排水口均检出有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铜、总锌、总镉、总铬等污染物。经调查,你公司一期厂房员工在操作设备或者搬运工件时滴落的油污和员工用水冲洗上述滴落油污时的冲洗水经过车间的地漏进入车间地埋的排水管道再流入上述隔油沉渣池中,你公司日常会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上述隔油沉渣池捞油捞渣,池中废水因水位过高而通过出水口排出经你公司总排水口排入外环境。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2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3号](含原始采样记录)、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4份)、《关于我公司隔油沉渣池污水外排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式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72号)复印件、《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内、外球笼16万套、球笼等速万向节40万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一期厂房内产生废切削液或废乳化液、废淬火油、废液压油或废防锈油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公司如果完成整改,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名称

数量

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存放地点

供电柜

2

无型号立式

生产车间

硬车铣机

2

EV-1580A

台湾广益

2023.6

生产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