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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解〔2025〕1号 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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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解〔2025〕1号

  当事人:广东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5163908W

  法定代表人:詹国泽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2号D座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江鹤环查扣〔2025〕1号)对你公司的设施和设备(控制一期厂房内产生废切削液、废乳化液、废淬火油、废液压油、废防锈油生产设备的供电柜2个,硬车铣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

  你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我局交来《环保解封申请书》一份,以已完成整改为由,申请提前解封。经我局核查,你公司一期厂房内地漏已封堵,涉案隔油沉渣池内污水已清理并交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隔油沉渣池出水口无污水流出,落实了整改。

  根据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十八条“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25年1月26日起全部解除查封措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

                                                  附:解除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

规格或型号

数量

生产单位

备注

1

供电柜

无型号立式

2

2

硬车铣机

EV-1580A

2

台湾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