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4号
当事人:鹤山市华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W0LN4D
法定代表人:陆觉智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大岗工业区自编号1号之二
鹤山市华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我局现场查阅 19 台机动车检测过程视频及检验报告资料,并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19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1.车牌号码分别为:粤A6G2M0、粤J1122A、粤JNC680、粤JY3779、粤JZU163的车辆在排放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 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关于“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 400 mm”的要求;2.车牌号码分别为:桂KG1350、豫SB2820、粤J65X30、粤JE916X、粤JY3779的车辆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蓝烟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8.2.2 关于“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3.车牌号码分别为:粤E27460、粤JKK062、粤E37666、粤EJ96C6、粤BLE364、粤JJU353、粤JCA555、粤JVW923、粤JR238Z、粤S32498的受检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D 均为 3I1GK64593720853 、CVN 码均为 8961AE45,经调查你公司确认在开展上述10辆受检车辆的OBD检查时,通过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让OBD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顺利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目前你公司已经全部退回违法所得给相关车主。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 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 9 份),现场照片和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 19 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批准鹤山市华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计量认证项目及限制要求(变更+扩项)》(证书编号:201919124736 )复印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培训证书》复印件,《车辆年审收费价格公示》复印件,《车辆年审收费明细》复印件,《鹤山华文检测站员工一览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 4 份),《整改报告》,微信转账截图复印件(共 19 张),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44.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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