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5号
当事人:鹤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6493483U
法定代表人:余志文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石湖村委会陈山开发区
鹤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我局现场查阅 6 台机动车检测软件平台数据及检验报告资料,并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对其中 4 台车辆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时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粤J****K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因车辆设有发动机保护而跳过转速检查,导致检测软件自动记录、采集的转速全过程数据为0,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 A.5.3 关于“对每一次排放检测,无论通过与否,检测软件必须自动记录、采集以下数据项。A.5.3.3 诊断/质量保证信息 -发动机转速(r/min)”的规定;2.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粤J****A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因不按规范操作,在高怠速阶段检测期间维持高怠速转速的时间不足45秒,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中附录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 A.3.3 关于“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将至高怠速状态。……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的规定;3.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粤J****8、粤J****6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因不按规范操作,在高怠速阶段检测期间未维持标准规定的高怠速转速,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3.16 怠速工况与高怠速工况 关于“……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200r/min,……”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 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 8 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 6 份),《工位电脑原始检测数据》复印件(共4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合格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 4 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5〕2号),《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 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2,12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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