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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6号 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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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6号

  当事人: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03807725X

  法定代表人:黄树彬

  住所:鹤山市桃源镇德胜一区5号C座、D座

  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2日、12月25日、12月27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现状排污评估报告》显示,你公司1、2栋喷漆丝印晾干车间产生的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除漆雾+旋流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排放。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栋喷漆车间的底漆(油)房内有一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喷漆作业,该底漆(油)房房门处于敞开状态,该底漆(油)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治理设施的旋流水喷淋塔的观察口顶盖,发现观察口处没有水体,里面残留的物质呈长期干涸状态。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表》复印件、《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现状排污评估报告》复印件、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但你公司向我局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核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公开道歉。你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江门日报A04版刊登了《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5〕1号),《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日报A04版面》,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完成整改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小写:32,7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