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2 号
当事人: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03807725X
法定代表人:黄树彬
住所:鹤山市桃源镇德胜一区5号C座、D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2日、12月25日、12月27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现状排污评估报告》显示,你公司1、2栋喷漆丝印晾干车间产生的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除漆雾+旋流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排放。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栋喷漆车间的底漆(油)房内有一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喷漆作业,该底漆(油)房房门处于敞开状态,该底漆(油)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治理设施的旋流水喷淋塔的观察口顶盖,发现观察口处没有水体,里面残留的物质呈长期干涸状态。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表》复印件、《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现状排污评估报告》复印件、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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