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5号
当事人:鹤山市润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3131577B
法定代表人:刘朝斌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开发一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5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线路板的加工生产,综合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2)正在排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2)外排水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建研)环监(2024)第(11053)号]显示,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2)外排水污染物中总磷浓度为1.71mg/L,超过了我局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4733131577B001K)中总磷浓度限值标准的0.71倍。经调查,你公司上述综合废水排放口自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废水日均排放量为262.444吨。你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建研)环监(2024)第(11053)号)及原始采样记录资料、《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4733131577B001K)复印件(节选)、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公司总排放口企业监测数据月报(共7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日内改正完成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