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物价局鹤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鹤价﹝2007﹞4号
关于鹤山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
指导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和江门市物价局备案。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认真执行中国福彩网统一规定的基准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抄送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需向市物价局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成本资料和服务内容,由物价局会同房地产管理局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商议同意后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六、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自律。与业主约定收费标准要体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并切实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量化服务项目,并每季公布收支帐务和公摊费用,不得以虚高成本、降低服务质量等形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同时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和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标准不合理等行为,物价部门有权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七、房屋交付使用后,经业主办理装修申报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每户收取装修按金500元,待装修完工后,未造成楼宇和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如数退回;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清运费,若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有关费用双方协定。装修工人出入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最高3元。
八、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房管部门已出具产权证的以产权标示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出具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办妥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开始计收。另有约定除外。
九、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和物价水平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布。
十、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鹤山市物价局
鹤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通知
抄送:广东省物价局,江门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主办:价格股
2007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1
鹤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平方米?月
类 别 | 等 级 | 基准价 | 浮动幅度 | 备 注 |
住宅 | 一级 | 1.00 |
20% | 结合小区绿地覆盖率、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物业规模、物业使用时间及浮动幅度等实际情况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
二级 | 0.70 | |||
三级 | 0.40 | |||
二、有电梯 住宅 | 一级 | 1.50 | ||
二级 | 1.20 | |||
三级 |
|
注:小区绿地覆盖率按建设规划部门设计规定计算。
附件:2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一 级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一) 基 本 要 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善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已入住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巡查记录,需要维修,量化小中大的额度,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 维护 公共 秩序 |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安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
(五) 保 洁 服 务 |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 1、绿化覆盖率达30%,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
二级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一) 基 本 要 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已入住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上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 维护 公共 秩序 |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 保 洁 服 务 |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 1、绿化覆盖率达20%,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
三级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一) 基 本 要 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每年至少1次征询已入住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 维护 公共 秩序 |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 保 洁 服 务 |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
(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 1、绿化覆盖率达10%,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
注:满意率计算:
问卷回收率达80%以上。
(满意卷数÷回收卷数)×100%=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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