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学生公寓(宿舍)收费管理,经研究,决定将目前由省级政府价格、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准的各有关学校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标准,由现行“一校一核”调整为集中受理、集中审核。现就新申报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核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通知调整范围包括广州地区部属、省属院校的新申报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标准的核准。其余学校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标准的核定仍按《关于改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粤价〔2004〕128号)规定执行。
二、核准程序
(一)凡新申报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标准的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广东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申请表》《广东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学生宿舍基本情况表》(纸质盖章一式三份),详实填写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提出各类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标准建议,并附相关测算说明,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竣工图纸缩印件、各类宿舍设施设备配置照片,以学校书面函件形式向省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住宿费核准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因工程未竣工等原因影响上报工作的,于每年8月中旬前可补报一次。
(二)省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各类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标准出具核准意见,经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学生住宿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安排,严禁按照学生出钱多少安排学生住宿标准。如学校客观条件允许,学生自愿,实际安排住宿人数少于规定的住宿人数时,住宿费标准可按该类宿舍规定的收费总额进行分摊。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在学校招生简章中注明。各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收费,要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发文日之前已经核准的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标准,按已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
粤发改价格函〔2018〕4709号 三个附件敬请下载.zip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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