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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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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xls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