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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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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江财综[201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鹤山供电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缴工作。

 

鹤山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0日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江财综[201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