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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七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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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公路水运服务中心: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七批)的通知》(江财综〔2023〕53号)《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交通运输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三批“以奖代补”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项目)的通知》(江交规划〔2023〕99号),现将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七批)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详见附件1)。其中,下达各地的资金收入列2023年度“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度“2140601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

  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规〔2022〕34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车购税资金,各地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七批)分配表(鹤山市)

  2.《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七批)的通知》(江财综〔2023〕53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