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就业补贴(个人申请)
(一)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三)补贴标准:在鹤山市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指南请查看附件1。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个人申请)
(一)补贴条件:
1.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劳动者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劳动者不属于以下情形: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的人员。
(二)补贴对象:劳动者。
(三)补贴标准: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高学历的高校毕业生,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其中,对于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于博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另外,对于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就业地为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1年。
(五)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应按季度向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申请指南请查看附件2。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单位代申请)
(一)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起始时间以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首次到基层岗位就业的时间为准。在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基层工作岗位(单位),到新岗位(单位)就业的,若符合补贴条件,可以根据服务期限接续享受岗位补贴,累计期限不超过3年。如中途中断基层岗位就业,重新入职时需符合毕业2年内的身份,且享受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申请指南: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季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申请指南请查看附件3。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个人申请)
(一)补贴条件:
1.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补贴标准为273元/人/月;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191元/人/月;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补贴标准为82元/人/月。
(四)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指南请查看附件4。
五、说明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申请时所需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具体政策执行将根据最新上级文件进行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