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面向高校毕业生的补贴
(一)求职创业补贴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四)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二、面向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面向企业/用人单位的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三)一般性岗位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就业见习补贴
(六)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七)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八)招工补贴
(九)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十)一次性扩岗补助
(十一)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四、面向初创企业的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五、南粤家政补贴
(一)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二)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六、面向港澳居民的补贴
(一)港澳在校生实习资助
七、面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补贴
(一)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二)创业孵化补贴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四)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五)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
(七)职业介绍补贴
(八)劳务协作补贴
(十)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十一)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十二)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
(十三) 南粤家政学历培训补助
八、申请指南
说明事项
申请流程
一、面向高校毕业生的补贴
(一)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属于江门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
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2)特困人员、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1)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2)学籍证明;(3)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1)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2)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1)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73 元/人/月;(2)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191元/人/月;(3)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82元/人/月。(4)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3)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以及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的人员除外)。
申请条件:(1)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1)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于博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于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2)就业地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补贴期限最长1年;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就业地的,累计补贴期限按照变更后的就业地计算。
申请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3)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4)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残疾人证;(5)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首次补贴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就业地原则上应以参保所在地为准。
(四)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在各市(区)开发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就业,并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材料:(1)劳动合同;(2)毕业证书;(3)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1)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2)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二、面向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据实给予劳动者补贴;补贴标准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劳动者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材料:(1)基本身份类材料;(2)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3)《广东省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申请说明: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具体要求按《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0〕13号)执行。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1)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2)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1)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00 元/人/月;(2)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191元/人/月;(3)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82元/人/月。(4)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3)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从2023年8月起执行新标准。
三、面向企业/用人单位的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申请条件:(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含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申请条件:(1)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3)劳动合同;(4)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申请条件:(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每月200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3)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每月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材料:(1)见习协议书;(2)身份证;(3)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4)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5)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发票;(6)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申请条件:(1)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2)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七)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1)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招工补贴
补贴对象: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补贴条件:(1)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企业按规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500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企业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本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劳动者以老带新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九)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1)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2)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3)招用行为发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申请方式:“免申即享”。数据按参保地导入至省集中式一体化信息系统的一次性扩岗补助管理系统。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本项目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招工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1)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2)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3)招用行为发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申请方式:“免申即享”。数据按失业保险参保地导入至省集中式一体化信息系统的一次性扩岗补助管理系统。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本项目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招工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一)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1)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2)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3)招用行为发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本项目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招工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面向初创企业的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申请条件:1.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且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的人员;
(6)回国创业华侨。
2.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及期限: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创业者相关身份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市外返乡人员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属回国创业华侨的提供有效护照和国外合法居留材料及其公证或认证;(3)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贴对象应于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
(二)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申请条件:1.创业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且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的人员;
(5)回国创业华侨。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每年度最高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创业者相关身份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回国创业华侨的提供有效护照和国外合法居留材料及其公证或认证;(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当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4)缴纳场地租金的发票;(5)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申请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材料:(1)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2)招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及劳动合同;(3)初创企业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申请对象:在广东省有参加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
申请条件: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分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个人借款人包括:(1)重点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对象[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港澳青年、脱贫人口及农民]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其他人员。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前述4个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1)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提高至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1)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约2%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2)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3)贴息流程由银行于创业担保贷款结息日结束后30内,集中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申请流程:贷款前先咨询合作银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银行收齐资料后根据银行指引进行线上申请。
申请说明:(1)银行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其他担保;(2)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用于申请人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如租赁场地、购买设备、购置原材料、产品销售、发放员工工资等;(3)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投资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金融信贷政策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4)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还款的,将被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名单。
五、南粤家政补贴
(一)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员工制家政企业。
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用人单位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4)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1)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2)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二)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员工制家政企业。
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员工制家政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每年一次。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4)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六、面向港澳居民的补贴
(一)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参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人员
补贴条件: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被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申请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相关证明;(3)出勤记录。
七、面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补贴
(一)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团队或企业。
申请条件: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有关单项赛中获奖。
补贴标准及期限:1.企业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金、银、铜奖及优秀奖(或相当奖级)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2.(1)团队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及金、银、铜奖(或相当奖级)实行分阶段申报补贴。第一阶段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项目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在江门市内登记注册成立经营主体,同时满足正常经营3个月、吸纳就业3人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给予第二阶段补贴。(2)团队组(或相应组别)优秀奖按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获奖项目团队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2)获奖项目资助申领书;(3)其他材料:项目获奖后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申请说明:申请程序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申请条件:(1)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2)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与六类创业者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2)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市外返乡人员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属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4)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3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说明);(5)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条件:经我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及期限: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补。
申请程序: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四)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条件:被评为省级或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及期限:(1)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补。此后每次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2)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补。
申请材料:(1)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2)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3)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4)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五)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补贴对象:返乡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条件: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由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工作,认定条件为:
1.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有15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基地场地内),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3.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和聘任的创业导师;
4.基地在开展返乡创业人员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有5户以上典型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案例。返乡创业人员是指在孵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属于返乡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及期限:一次性10万元奖补。
申请材料:(1)认定申请表;(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3)基地返乡创业人员名册;(4)自评报告;(5)基地管理制度、项目准入评估和退出制度、孵化服务指南;(6)申请单位的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7)返乡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8)属于外出求学后返乡创业的人员,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属于外出务工后返乡创业的人员,提交在外地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纳清单。
(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
补贴对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申请条件:被评为省级或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补贴标准及期限:(1)对被评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每个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2)对被评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每个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园区建设发展规划;(3)园区管理和运行情况;(4)入驻机构的相关材料;(5)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七)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请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400元。
申请材料:(1)被推荐人员身份证;(2)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劳务协作补贴
补贴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非本市户籍劳动力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就业;(2)被介绍劳动者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具体为没有以下情形:参加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登记注册创业主体);(3)被介绍劳动者在我市重点用工企业就业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对自然年度内累计成功介绍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该年度内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同一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材料:(1)被推荐人员身份证及户口簿;(2)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3)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4)单位登记注册信息(仅市外机构需提供);(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申请程序: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机构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外机构可按照被推荐劳动者就业的县(市、区)自行选择申请地。本补贴按自然年度申请,本自然年度产生的劳务协作补贴应在下个自然年度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本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月不高于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申请材料:(1)企业提供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2)个人银行账户。
实施程序:监测点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
(十一)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申请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设施设备和人员等基础配置要求达到“六个有”:
(1)有场地。可利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具备农村电商运营网络条件,满足上网操作运行、现场展示功能,并能承载图文处理、网页开发等设计需求的设施设备;
(3)有网店。在淘宝、天猫、京东、微店等知名电商平台、电商行业和区域平台,自主创建的网站、小程序等开设经营1家以上网店并正常运营;
(4)有团队。有稳定的运营团队,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具备电脑操作、网店开设、文字书写等必备的基础技能,能承担基层示范站的线上线下全维度运营;
(5)有业绩。根据示范站主营农副产品不同分类,需达到以下条件:主营农资产品的(如肥料、农药和种子等),年度上行销售量达到1000单或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主营动物类农产品的(如畜牧、水产类生鲜、加工食品和牛奶乳品等),年度上行销售量达到1200单或销售金额达到250万元以上;主营植物类农产品的(如粮油、植物类生鲜和花卉绿植等),年度上行销售量达到1500单或销售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其中,单营植物类生鲜的,年度上行销售量达到1000单或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6)有服务。面向本地区农村电商从业人员,提供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
补贴标准及期限:符合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请材料:(1)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2)网商交易记录;(3)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申请程序:由属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辖区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情况和可用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开展认定及补贴发放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十二)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
补贴对象:创业5年内企业的经营者。
申请条件:(1)参加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班(含创业加速营);(2)到课率达到90%以上;(3)获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补贴标准:每年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
申请材料:(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2)学员报名申请表;(3)学员个人资料(基本身份类材料、工作履历等);(4)经营者银行账户。
申请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开选定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班的承办方,承办方根据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工作,参训名单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培训完成后,由承办方汇总材料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补助直接发放至初创企业经营者的账户。
申请说明:同一初创企业只能有一人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参加过往年创客素质提升班(包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或创业加速营的学员及其所代表的企业其他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南粤家政学历培训补助
补贴对象:江门市各类院校。
申请条件:根据市场需求,经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设家政类专业并按程序招生。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培养一名大专(高级工)班学历以上学生,给予院校1000元补助,同一院校最高享受10万元补助。
申请材料:(1)学生花名册;(2)学籍材料及学历证书;(3)学校银行账户。
申请程序:补助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学历后六个月内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申请指南
说明事项
1. 本手册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适用区域为江门市四市三区,除特殊说明外,涉及的创业及就业行为都应该在江门市内发生。
2. 为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直接通过“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类型、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核查。上述对应的申请材料不再需要提供。
3. 为使补贴发放的普及面更广,同一劳动者或同一家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多项同类型补贴(多项社保补贴之间或者多项岗位补贴之间)时不能同时享受,优先享受补贴金额最高的一项。
4. 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本手册补贴政策(面向港澳居民的补贴除外)。申请时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
申请流程
我市就业创业相关补贴通过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温馨提示:企业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应先对目前在职员工进行用工备案,再申请相关补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门市蓬江区丰裕路5号 | 8223206、8223217 |
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 | 3820737、3815952 |
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中12号 | 6333222、6635999 |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 | 5523363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平市三埠街道东兴中路20号 | 2218950、2257332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鹤山市沙坪镇水围村8座138号 | 8933139 |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恩平市恩城镇冯如广场侧 | 7725417、7724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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