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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9月第3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25号 | 鹤山市沙坪家尚德百货经营部(经营者:李飞龙)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家尚德百货经营部 | 李飞龙 | 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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