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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11月第2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9号 | 鹤山市清之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清之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 余美珍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新景山泉饮用天然净水(包装饮用水)])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9日 | ||
2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40号 | 鹤山市鹤城镇万家福天然泉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镇万家福天然泉水厂 | 徐文报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泉包装饮用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9日 | ||
3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41号 | 鹤山市悦家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悦家贸易有限公司 | 曾志广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奥源 提子味牛轧沙琪玛”和“老公饼(烘烤糕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 _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3日 | ||
4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42号 | 鹤山市盈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鹤山市盈康食品有限公司 | 李艳珍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甘草梅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作出免于处罚 | _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6日 | ||
5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43号 | 鹤山市沙坪镇钟记时兴米店(经营者:谭木莲)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镇钟记时兴米店(经营者:谭木莲) | 谭木莲 | 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黄花粘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 _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3日 | ||
6 | (鹤山)食药监食不罚〔2018〕44号 | 鹤山市雅瑶镇镁琴小吃店(经营者:李镁琴)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鹤山市雅瑶镇镁琴小吃店(经营者:李镁琴) | 李镁琴 |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 _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8日 | ||
7 | (鹤山)食药监食不罚〔2018〕45号 | 鹤山市雅瑶镇金田小吃店(经营者:范维金)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鹤山市雅瑶镇金田小吃店(经营者:范维金) | 范维金 |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 _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8日 | ||
药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药罚〔2018〕6号 | 鹤山市宅梧镇众生堂药店(经营者:罗超荣)销售假药案 | 鹤山市宅梧镇众生堂药店(经营者:罗超荣) | 罗超荣 | 销售假药(白头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药品)序号3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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