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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1月第3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56号 | 鹤山市龙口镇龙护振记油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 鹤山市龙口镇龙护振记油店 | 易振元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花生油) |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 | ||
2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55号 | 鹤山市共和镇顶香食品商行销售与其标签标示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鹤山市共和镇顶香食品商行 | 王小明 | 销售与其标签标示内容不符的食品(双雄橄榄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2日 | ||
3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57号 | 鹤山市云宿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云宿山泉水有限公司 | 梁有庆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饮用山泉水(包装饮用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序号第5点“违法程度一般”的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4日 | ||
药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药罚〔2018〕9号 | 鹤山市沙坪祈福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 鹤山市沙坪祈福药店 | 温珠育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立加利仙苯溴马隆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药品管理法)序号第7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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