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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2月第1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9〕1号 | 鹤山市桃源镇春枝茶庄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案 | 鹤山市桃源镇春枝茶庄 | 何兰枝 | 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小青柑”) |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5日 | ||
药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药罚〔2019〕1号 | 鹤山市沙坪永康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 鹤山市沙坪永康药店 | 刘婉平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药品管理法)序号第7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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