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②父母双方为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
③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均在学校集体户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小孩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小孩父母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情形:
①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②属非婚生育的,填写《非婚生育说明》表。
③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④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供在校学生证。
⑤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凭证。
⑥《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凭证。
⑦父母一方为外地家庭户另一方为本地集体户口的,小孩可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⑧父母双方为不同民族的,需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小孩民族成份。
⑨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到申请入户地所属的公共服务中心申请,户政窗口受理,出生一年内申报的,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超过一年申报,小于等于5年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超过5年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件:
相关稿件: